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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株)庆东元 (以下简称为“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使用的与之相关的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如下:
1. 所谓的“服务”无关于实现其的终端(包括PC,TV,携带式终端等各种有线及无线设备),指“用户”在登录本网页时可以使用的各种相关服务。
2. 所谓的“用户”是指登录公司的“服务”,根据本条款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顾客。

第三条(条款的公布和改正)

① “公司”为了“用户”能够更加轻松的理解本条款,会在服务的初始画面进行显示。
② “公司”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修改本条款
③ 遇到“公司”修改条款的情况,应注明修改条款的实施日期和修改原因,与现行的条款一同根据第一项所示将修改条款的实施日期从实施的30日之前到实施日当天进行公告。如有对用户不利的条款修改,除了进行公告之外,还应通过一段时期的服务内的诸如电子邮件,电子短消息等电子通信手段进行明确的通知。

第四条(付费服务的条款等)

① “公司”的“付费服务”和个别服务归入到另外的使用条款和政策(以下称“付费服务条款等”)中,其中的内容与本条款互相不符合时优先参照“付费服务条款等”。
② 对本条款未确定事项的解释参照“付费服务条款等”和相关法令,以及相关实例。

第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公司”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做努力。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应参照和适用相关法律和“公司”的个人信息操作及处理方针。但,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外的其他链接网站个人信息操作及处理方针并不适用。

第六条 (对“用户”的通知)

① “公司”对“用户”进行通知的时,若在本条约中没有规定,可以通过服务内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短消息等进行通知
② “公司”对全体“用户”进行通知的情况,应在“公司”的公告栏中进行7日以上的通知, 代替第1项的通知方法。

第七条 (“公司”的义务)

① “公司”不得进行相关法律和本条款所禁止的或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时应为了能够持续、安全的提供“服务”而竭尽全力。
② “公司” 为了保障 “用户”安全地使用“服务”,具备安保系统。同时公示个人信息操作及处理方针并积极遵守,从而达到个人信息的保护。
③ “公司”在接受“用户”提出的意见或不满后,判断其为正当的情况下应进行处理。“用户”提出的意见及不满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处理过程及结果传达至“用户”。

第八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使用服务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公司”上传的信息内容
4. 在“公司”制定信息以外信息(电脑软件等)媒体进行发报或记载
5. 侵害“公司”及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6. 损坏“公司”及其他第三者名誉的行为或妨碍业务行为
7. 未取得公司同意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
8. 其他非法或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服务”的供应等)

① 公司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
1. 通过网站上传等方式提供“公司”及“公司”设计产品的信息
2. 对用户问询项目进行回答及指导
② 公司将“服务”分割成一定范围,另行指定各范围的使用时间。但,此情况下应事前告知其内容。
③ “服务”的供应为节假日无休、一天24小时为原则。
④ “公司”在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的维修检查、交换及故障、通讯中断或运营中有合理原因时,可暂时中断“服务”的供应。此情况下“公司”通过第六条(“用户”的通知)所规定的方法向“用户”进行告知。当且仅当“公司”由不得已原因不得事先进行告知时,可事后进行告知。
⑤ “公司”在服务供应需求下可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间按照服务供应画面公告进行。

第十条(“服务”的变更)

“公司”有以下理由时,可根据运营、技术需求变更全部或者一部分“服务”内容。
1. 涉及犯罪行为的内容时;
2.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时;
3. 违背其他相关法令或公司其他规定时;

第十一条(信息的供应及广告登载)

① “公司”判断为“用户”在使用“服务”时所需的各种信息可通过公告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供应至“用户”。
② 若将第一项所规定的的信息通过电话或类似传输设备进行传送时,须取得“用户”的事前同意后进行传送。
③ “公司”在“服务”运行相关,可在服务画面、网页、电子邮件等登载广告。接收包含广告的“用户”可拒绝接收邮件。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

“服务”相关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全部归于“公司”。

第十三条(免责)

① “公司”因天灾或其他准此的不可抗力事故,无法提供“服务”时,其相关责任将得到免除。
② “公司”不对“用户”承担责任理由导致的“服务”障碍无责任。
③ “公司”免费提供的服务,若无相关法律特殊规定,则无责任。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及司法权)

① 本使用条款适用大韩民国法律进行解释及支配。
② “公司”及“用户”之间发生的争议可向“公司”的大韩民国中央地方法院进行期许。

附则

① 本条款从2014年 4月 30日开始实行。